撰文:張程鈞
2024 年 2 月 2 日,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,政府認爲有需要把虛擬貨幣場外交易所 (OTC) 納入監管,並將於短期內就擬議的監管框架展開諮詢,期望市民和持份者踊躍表達意見。
年初的這則消息一出,在圈內還是有不小的震動的。但是對國內的老幣商們彷彿帶來不了任何波瀾,還是依舊謹小慎微的做着幣圈搬運工的角色。同時也有很多幣圈愛好者看了一些入行介紹,看來看去,就會有些朋友問我,OTC 好像很簡單啊,買進賣出,我賺個差價,穩的吧?!每每我看到類似的覺得已經掌握了財富密碼的樣子,我就不得不作爲法律從業者,語重心長的對他說:「朋友,財富密碼這麼好拿,就不會那麼多人還在找門了」。
老幣商也可能得說一句,你知道這些年我是怎麼過的嗎?我不是打擊各位想了解 web3.0 的興趣。但是各位也請不要把它想的過於簡單了。
什麼是虛擬貨幣 OTC?
其實要弄懂這個問題,我們得先了解什麼是 OTC?
OTC(over the counter)字面意思就是場外交易,那麼這個「場」其實指的就是虛擬貨幣交易平臺。場內與場外也就是以是否通過交易平臺爲標準,OTC 也可以據此分爲兩種形式:
一、線上進行點對點交易(C2C),這一方式仍需要通過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形成,在交易平臺發佈,溝通,但不通過交易平臺形成交易,而是買賣雙方確認交易後,買方通過支付寶、微信、銀行卡轉賬等方式轉賬給賣方;
二、傳統方式,也就是經人介紹,傳統的買賣模式,個人之間私下商定買賣方式後自由交易,不通過平臺進行。
當我們瞭解了什麼是 OTC 後,新朋友是不是反而覺得,更有賺頭了,好 old school 的模式啊。這還是我以爲的 web3.0 嗎?這不就是「倒爺」嗎。那我不得不說,朋友,你真的說到點子上了。催生出「倒爺」的歷史時期正是我國改革開放初期,市場經濟不完善,商品需求得不到滿足。
OTC 商家常見的法律風險
回到正題,幣圈對於現在的國內實際情況來講,虛擬數字貨幣交易雖然並未被法律定性爲違法行爲,但是虛擬數字貨幣的高度匿名性、投資風險高、隱祕性強、跨境流動等特徵,OTC 交易往往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,成爲洗錢、逃避外匯管制,不法交易的手段。這就不得不讓我們注意其中的法律風險了。
這也是香港政府要立法制定行業規則的原因。看似收緊實則更通暢。行業沒有健康的遊戲規則就像高速路沒有護欄。很容易跑出正確路線,車毀人亡的。
雖然虛擬貨幣 OTC 在香港將迎來合規時代,但是中國大陸地區是沒有相關動向表明。在大陸地區開展虛擬貨幣交易仍然充斥着「非法經營」「幫信」「組織領導傳銷」「掩隱」等等問題。
這也是風險大的原因,不可能做着做着,叔叔上門提供服務了,這就不好了。當然,我們如果只是想老老實實做個 OTC 商。我認爲還是問題不大的。
通過和幣商大佬的交流,他指出「幫信罪」正在或者已經成爲了幣商的第一挑戰。今天我就先展開來講講「幫信」的問題吧。
2017 年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》第一條規定,「代幣」或「虛擬貨幣」不由貨幣當局發行,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,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。」據此,在我國,虛擬貨幣沒有貨幣屬性也不具有支付結算能力。同時公告中表明:所禁止的業務僅限於 ICO(首次代幣發行)以及禁止交易所從事兌換及信息中介等業務。也就是說,我們作爲 OTC 商自然人之間進行虛擬貨幣的買入賣出,是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爲非法活動的。
OTC 商怎麼就「幫信」「犯罪」了呢?
我們先來理解一下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」,一看到這個罪名的全稱後,幫助二字極其顯眼,所以,OTC 商們成爲了幫信罪的犯罪嫌疑人,並不是因爲我們做幣商,而是因爲我們「幫助了」信息網絡犯罪活動。
這個時候很多 OTC 商們就要喊冤了,我沒有幫助過啊!我什麼都不知道啊!我們的幫助途徑有且僅有一個行爲那就是「收錢」!這是困擾所有 OTC 商的問題。怎麼收到乾淨錢。這個問題我同樣問過圈內老炮,給了我一個既正經又不太正常的回答:「收現金」。的確,收現金可以物理斷絕網絡犯罪的可能,但是,大宗或者在場內的幣商們怎麼辦呢,只做線下的還是極小一部分業務啊。那我們就要好好做 KYC,每一個客戶,每一個交易,都要完整的進行審查。但是這可能還是不能完全隔絕與這個罪名的聯繫。
在《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重點難點問題解讀中,明確了本罪的入罪標準:
一是從提供幫助的範圍考慮,對被幫助對象的數量規定了標準。二是考慮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行爲,對支付結算金額規定了標準。三是考慮提供投放廣告等幫助的行爲,對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數額規定了標準。四是從行爲人違法所得考慮,規定了違法所得數額標準。五是從行爲人主觀惡性考慮,規定了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、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,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形。六是考慮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,規定了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。不但如此,因罪名構成要件中明確犯罪嫌疑人要明知其行爲是幫助犯罪,還一口氣明確了「幫信罪」七個「明知」的情形:
一是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爲的,即網信、電信、公安等監管部門告知行爲人,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實施犯罪,仍然繼續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。考慮到實際監管執法情況,這裏的「告知」不以書面形式爲限。
二是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,即行爲人接到舉報,知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實施犯罪,不按照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停止提供服務、停止傳輸、消除等處置義務的。
三是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,即行爲人的交易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價格,交易方式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。
四是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、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、幫助的,即行爲人提供的程序、工具或者支持、幫助,不是正常生產生活和網絡服務所需,只屬於爲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專門服務的,比如建設「釣魚網站」、製作專用木馬程序等。
五是頻繁採用隱蔽上網、加密通信、銷燬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,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。
六是爲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、幫助的。
七是其他足以認定行爲人明知的情形。
我的建議是,正在做 OTC 的朋友,按照以上情況,對照一下自己的行爲,舉個例子,客戶通過場內找到你,要求大額入金,並且可以立即打錢。這種情況是不是就可以認定爲交易價格和方式明顯異常了呢。
幣商應謹防「非法經營罪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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