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入围 57 届金马奖六项大奖的《孤味》,由陈淑芳、谢盈萱、徐若瑄、孙可芳主演,电影细腻道出女人心声,用工整的对称去堆砌故事的广度。其中串起先後的是两张离婚协议书,其中一张是陈宛青(谢盈萱 饰演)邮寄给尚未离婚丈夫的;另一张则由年轻的陈伯昌(杨一展 饰演)前拿到小吃摊给林秀英(此时是由于子育(琇琴) 饰演),这两张离婚协议书的共通点都是一方先签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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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签了离婚协议书就可以离婚吗?
- 陈伯昌过世後,林秀英有需要离婚吗?
签了离婚协议书就可以离婚吗?
先说结论是不行。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结束婚姻的意思,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。依我国民法规定,离婚的方式有分成三种:
第一种是协议离婚,是离婚中相对简单的方式,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皆同意要离婚,依我国民法第 1049 条前段就可以自行离婚(法条用语为两愿离婚),程序则依民法第 1050 条规定,应以书面为之,一般就是类似电影中的离婚协议书,并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,且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。
第二种则是裁判离婚,也就是夫妻一方向法院请求由法院判决离婚,在民法第 1052 条第 1 项有规定法定事由,在你的配偶符合法定事由时,你就可以向法院请求裁判离婚,法定事由分别有重婚、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、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、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,致不堪为共同生活、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、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、有不治之恶疾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、因故意犯罪,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。
依《孤味》剧情来检视裁判离婚的法定事由,反而应该是林秀英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除了法定重大事由外,在民法的 1052 条第 2 项也有规定在难以维持婚姻时,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,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,仅他方得请求离婚,也就是说除了法定事由外,对於其他不能维持婚姻的事由,只有不用负责或是过失较轻的那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
第三种是经法院调解或和解离婚(规定於民法第 1052 条之 1),这种模式本质与两愿离婚没有什麽不同,仅是离婚透过法院调或法院和解成立。
《孤味》中两份离婚协议书都是希望透过协议离婚的程序进行离婚,不过即使对方直接签名,仍然要有二位证人签名,且这两位证人都要知悉夫妻双方确实有离婚的意愿签名,才会符合法律规定,也就说依剧情所示即使这两份协议书都已经有证人签名,但证人签名时候既然是无法确认陈宛青的丈夫、林秀英的离婚意愿,都是不符合法律要件的。
陈伯昌过世後,林秀英有需要离婚吗?
电影尾声象徵「放下」的片段,是林秀英签了多年前陈伯昌给的离婚协议书,请孙女拿去跟陈伯昌遗体一起烧掉,不过其实除了离婚外,两人的婚姻关系,在陈伯昌死後就已经消灭,林秀英的签名是在心理上告别这段婚姻关系,并透过火化给另外一个世界的「前夫」。
而日本的死後离婚制度,指的其实是姻亲关系终止,因夫妻一方死亡後,另一方对於姻亲仍具有扶养义务,如成濑巳喜男 1964 年的《情迷意乱》,高峰秀子饰演的礼子嫁入森田家不久後,遭遇到丈夫死亡,她发扬森田家的酒屋小生意,并同时担起照顾婆婆及当时仍在念书的小叔幸司,不难发现当时的时空背景下,女性在丈夫死亡後,仍担负照顾夫家之责任。回到我国,姻亲关系依现行民法第 971 条的规定,只有「离婚」和「结婚经撤销」才会消灭,也就是说现行法下我国并没有终止姻亲关系的制度。
电影资讯
孤味 Little Big Women

导演
许承杰
演员
陈淑芳、徐若瑄、孙可芳
剧情
林秀英(陈淑芳 饰)是台南赫赫有名的餐厅老板,在丈夫(龙劭华 饰)无声无息地离家後,便靠着卖虾卷,独自抚养三个女儿长大成人,不仅把虾卷从路边摊卖到开餐厅,三个女儿更是成就非凡,大女儿阿青(谢盈萱 饰)是国际舞者,二女儿阿瑜(徐若瑄 饰)在台北当整形医生,小女儿佳佳(孙可芳 饰)则接手自己的餐厅事业。 眼看就要苦尽甘来,秀英却在 70 大寿当天接到丈夫离世的噩耗,在替这位有名无实的丈夫筹办丧礼的同时,竟意外迎来了另一位陪伴丈夫度过晚年的女人,令她不得不再次面对内心埋藏已久的怨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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